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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地下水质量标准

    2013-09-03 14:37:38
    地下水质量标准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 14848-9

    1、引言
   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、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、促进经济
    建设,特制订本标准。
   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、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。
    2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  2.1、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、地下水质量监测、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

    2.2、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,不适用于地下热水、矿水、盐卤水。
    3、引用标准
   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
    4、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
    4.1、地下水质量分类
   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、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,并参照
    了生活饮用水、工业、农业用水水质*高要求,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:
    Ⅰ类: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,适用于各种用途
    Ⅱ类: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,适用于各种用途
    Ⅲ类: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,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、农业
    用水
    Ⅳ类: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,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,适当处
    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
    Ⅴ类:不宜饮用,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
    4.2、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(见表一)

    表一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
     
    项目
    Ⅰ类
    Ⅱ类
    Ⅲ类
    Ⅳ类
    Ⅴ类
    色(度)
    ≤5
    ≤5
    ≤15
    ≤25
    >25
    嗅和味
    浑浊度(度)
    ≤3
    ≤3
    ≤3
    ≤10
    >10
    肉眼可见物
    PH
    06.5~8.5
    5.5~6.5
    8.5~9
    <5.5,>9
    总硬度(以CaCO3计)(mg/l)
    ≤150
    ≤300
    ≤450
    ≤550
    >550
    溶解性总固体(mg/l)
    ≤300
    ≤500
    ≤1000
    ≤2000
    >2000
    硫酸盐(mg/l)
    ≤50
    ≤150
    ≤250
    ≤350
    >350
    氯化物(mg/l)
    ≤50
    ≤150
    ≤250
    ≤350
    >350
    铁(Fe)(mg/l)
    ≤0.1
    ≤0.2
    ≤0.3
    ≤1.5
    >1.5
    锰(Mn)(mg/l)
    ≤0.05
    ≤0.05
    ≤0.1
    ≤1.0
    >1.0
    铜(Cu)(mg/l)
    ≤0.01
    ≤0.05
    ≤1.0
    ≤1.5
    >1.5
    锌(Zn)(mg/l)
    ≤0.05
    ≤0.5
    ≤1.0
    ≤5.0
    >5.0
    钼(Mo)(mg/l)
    ≤0.001
    ≤0.01
    ≤0.1
    ≤0.5
    >0.5
    钴(Co)(m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5
    ≤0.05
    ≤1.0
    >1.0
    挥发性酚类(以苯酚计)(mg/l)
    ≤0.001
    ≤0.001
    ≤0.002
    ≤0.01
    >0.01
 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mg/l)
    不得检出
    ≤0.1
    ≤0.3
    ≤0.3
    >0.3
    高锰酸盐指数(mg/l)
    ≤1.0
    ≤2.0
    ≤3.0
    ≤10
    >10
    硝酸盐(以N计)(mg/l)
    ≤2.0
    ≤5.0
    ≤20
    ≤30
    >30
    亚硝酸盐(以N计)(mg/l)
    ≤0.001
    ≤0.01
    ≤0.02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氨氮(NH4)(mg/l)
    ≤0.02
    ≤0.02
    ≤0.2
    ≤0.5
    >0.5
    氟化物(mg/l)
    ≤1.0
    ≤1.0
    ≤1.0
    ≤2.0
    >2.0
    碘化物(mg/l)
    ≤0.1
    ≤0.1
    ≤0.2
    ≤1.0
    >1.0
    氰化物(mg/l)
    ≤0.001
    ≤0.01
    ≤0.05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汞(Hg)(mg/l)
    ≤0.00005
    ≤0.0005
    ≤0.001
    ≤0.001
    >0.001
    砷(As)(m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1
    ≤0.05
    ≤0.05
    >0.05
    硒(Se)(mg/l)
    ≤0.01
    ≤0.01
    ≤0.01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镉(Cd)(mg/l)
    ≤0.0001
    ≤0.001
    ≤0.01
    ≤0.01
    >0.01
    铬(六价)(Cr6+)(m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1
    ≤0.05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铅(Pb)(m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1
    ≤0.05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铍(Be)(mg/l)
    ≤0.00002
    ≤0.0001
    ≤0.0002
    ≤0.001
    >0.001
    钡(Ba)(mg/l)
    ≤0.01
    ≤0.1
    ≤1.0
    ≤4.0
    >4.0
    镍(Ni)(m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5
    ≤0.05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滴滴涕(μg/l)
    不得检出
    ≤0.005
    ≤1.0
    ≤1.0
    >1.0
    六六六(μg/l)
    ≤0.005
    ≤0.05
    ≤5.0
    ≤5.0
    >5.0
    总大肠菌群(个/l)
    ≤3.0
    ≤3.0
    ≤3.0
    ≤100
    >100
    细菌总数(个/l)
    ≤100
    ≤100
    ≤100
    ≤1000
    >1000
    总σ放射性(Bq/l)
    ≤0.1
    ≤0.1
    ≤0.1
    >0.1
    >0.1
    总β放射性(Bq/l)
    ≤0.1
    ≤1.0
    ≤1.0
    >1.0
    >1.0

       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,分为五类,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。以地下水为
    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,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,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

    5、地下水水质监测
    5.1、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。检验方法,按国家标准GB5750《生活饮用
    水标准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    5.2、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,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,
    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(丰、枯水期)。
    5.3、监测项目为:PH、氨氮、硝酸盐、亚硝酸盐、挥发性酚类、氰化物、砷、汞、铬
    (六价)、总硬度、铅、氟、镉、铁、锰、溶解性总固体、高锰酸盐指数、硫酸
    盐、氯化物、大肠菌群、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。
    6、地下水质量评价
    6.1、地下水质量评价,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,可分为单
    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。
    6.2、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,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,划分为五类,代号与类别代
    号相同,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,从优不从劣。
    例:挥发性酚类Ⅰ、Ⅱ类标准值均为0.001mg/l,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.001mg/l
    时,应定为Ⅰ类,不定为Ⅱ类。
    6.3、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,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。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:
    6.3.1、参加评分的项目,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,但不包括细菌学指
    标。
    6.3.2、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,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。
    6.3.3、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(表二)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。

    表二
     
    类别
    Ⅰ类
    Ⅱ类
    Ⅲ类
    Ⅳ类
    Ⅴ类
    Fi
    0
    1
    3
    6
    10

        6.3.4、根据F值,按以下规定(表三)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,再将细菌学指标评
    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。如“优良(Ⅱ类)”、“较好(Ⅲ类)”。

    表三
     
    级别
    优良
    良好
    较好
    较差
    极差
    F
    <0.80
    0.80~<2.50
    2.50~<4.25
    4.25~<7.20
    >7.20

      6.4、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,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,也可根
    据具体情况,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、丰水期平
    均值进行地评价。
    6.5、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,除采用本方法外,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。
    7、地下水质量保护
    7.1、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、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,保护地下水
    水源,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
    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7.2、利用污水灌溉、污水排放、有害废弃物(城市垃圾、工业废渣、核废料等)的堆
    放和地下处置,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,征得环境保护部
    门批准后方能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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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黄翔 先生
    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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